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貳、目的:為有效運用優質且豐沛之公教人力,協助公共事務推動,積極推動志工服務並激勵公教員工參與公共服務,提升機關形象及公共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所現職及退休(職)公教員工。
肆、為擴大推動公教員工加入志工行列,得運用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一、運用電子佈告欄。
二、不定期上網公告、張貼海報。
三、協洽地區志願服務協會,建立志工人力供需管道,受理各機關、團體之求才登記,及有志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熱心人士登記,將資料建檔,並作媒合、轉介工作。
四、將志工需求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資訊系統。
五、其他適當方法。
伍、本計畫志願服務項目包含:社會服務、衛生保健、藝文活動、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生態保育、體育發展及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
陸、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100小時以上之現職及退休(職)公教員工,於本所辦理活動時,邀請與會同樂。現職公教志工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10小時以上,嘉獎一次;60小時以上,嘉獎二次;100小時以上者,記功一次,以資獎勵。
柒、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品性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二、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四、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捌、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本計畫奉區長核可後實施。